一、申请审批对象: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符合1、2、6、7条的女方须满24周岁)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女方满二十四周岁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5、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二、申请审批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农村条件再生育审批的女方须提供劳动保障卡
4、双方合影三张;
5、凡一方属未育者须提供镇级未生育证明;
6、凡一方属丧偶者须提供派出所丧偶证明;
7、凡一方属独生子女者须提供镇级独生子女证明;
8、凡离婚者须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9、凡属依法收养后怀孕的,须提供《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凡属第一孩病残再生育的,须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材料;
11、原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待发放《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时应收回独生子女证件(由镇区计生办收回);
12、1991年户籍制度改革后本市的农转非人员,须出具生活、工作、居住没有变化的证明;外省(本省外市)农村迁入的城镇居民未满五年的,须提供派出所户籍证明;一方为太仓市外户籍的,须提供《计划生育管理回执》(可到本市户籍的一方镇(区)计生办领取《计划生育管理函告》)。
三、办理部门:
1、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一方为本市户籍的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
2、市人口计生委审批。
联系电话: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53719247、计生服务窗口:53890535
各镇(区)计生办联系电话:
城厢镇计生办 53572728 浏河镇计生办 53611098
沙溪镇计生办 53213213 浮桥镇计生办 53700633
璜泾镇计生办 53816925 双凤镇计生办 53432203
开发区计生办 53527329 港区计生办 53187873
新城区计生办 53402003
太仓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